表見代理及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表見代理及構成要件是什麼?

表見代理及構成要件是什麼?

表見代理制度是基於本人的過失或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爲民事法律行爲,代理行爲的後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我國表見代理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還有不完善之處,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其中,相對人對義務人的選擇權問題、無權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以及代理人的抗辯權問題便是亟待解決的問題。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1、須行爲人無代理權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爲人無代理權。所說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爲時無代理權或者對於所實施的代理行爲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於有代理權,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爲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爲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繫爲基礎的。這種聯繫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通常情況下,行爲人持有被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檔案,如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對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權的通知或者公告,這些證明檔案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客觀依據。對上述客觀依據,相對人負有舉證責任。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盜用他人的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合同的,一般不認定爲表見代理,但被代理人應負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則構成表見代理。對於借用他人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籤訂的合同,一般不認定爲表見代理,由出借人與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負連帶責任。

3、須相對人爲善意且無過失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爲人所爲的行爲系無權代理行爲。如果相對人出於惡意,即明知他人爲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爲,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相對人知道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爲人實施民事行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相對人和行爲人負連帶責任。

4、須行爲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爲具備民事行爲的有效要件表見代理髮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見代理應具備民事行爲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備民事行爲的有效要件,則不成立表見代理。

二、無權代理法律規定是什麼?

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十分複雜,大致分兩類:即值得第三人信賴的無權代理(即表見代理)和欠缺信賴價值的無權代理的經常發生,常伴隨着責任糾紛。在真正的權利人與善意相對人這間的利益權衡方面,雖然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堪稱社會經濟秩序的根基,儘管羅馬法上“任何人不得將超越自己所有的權利讓與他人”的法諺至今猶存,藉以保護所有權的安全即“靜的安全”,但是在以社會本位立法思想爲背景的現代市場經濟中,羅馬法上述經典原則已經被衆多的例外弄得千瘡百孔,而透過權利虛象代替權利實象的方法,保護第三人對由真正權利人所造成的表見事實的信賴,即“動的安全”,已經成爲各國民法所追求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價值。對此,我國對有些雖然不具有真正的代理,但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仍然認定爲有效,即:行爲人的代理後果由本人承擔。最典型的就是表見代理。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對於表見代理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在表面上必須是有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權的理由,只有這樣才能夠有可能構成表見代理,而且相對人必須在主觀上是善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