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租賃的時效是什麼

民法典租賃的時效是什麼
民法租賃的時效是什麼
一、民法典中租賃房屋最長時效多少年
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爲20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①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並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②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③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並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二、房屋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條件
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對方之間的合議。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租期規定的,承租人、出租人雙方不得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否則即是違約行爲,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設備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並確有房管部門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遷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而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令承租人騰房搬家。屬於改建情形的,改建後房屋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的承租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購有房屋,無需再繼續租賃他人房屋時。
2、承租人舉家遷離租賃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出租人拒不進行修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