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有哪些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2)發回重審的;(3)當達一方數衆多的:(4)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