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的證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院門診病歷、收費單據、住院病程記錄、疾病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診療費用清單以及相關檢查資料等是否齊備;證據是否有原件;治療費用的發生與交通事故的關聯性證據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