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召集人是公司還是股東

股東會召集人是公司還是股東
公司法公司股東會召集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是在設立公司前召開首次股東會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二是依公司章程規定召開定期會議;



    三是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視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情況下,召開臨時會議。



    除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應當提前至少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視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視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