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市農村拆遷補償辦法

臨安市農村拆遷補償辦法
北京市農村拆遷補償辦法



根據近期城市房屋拆遷情況,現就調整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作如下規定:


1、將拆遷人對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補償計算公式調整爲:


補償款拆遷補償價格×原建築面積+經濟適用住房均價×拆遷補貼面積


其中,拆遷補貼面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拆遷補貼面積原建築面積×拆遷補償係數


拆遷補償價格由各區縣政府參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區屆時普通住宅商品房價確定,並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後執行。經市政府批准,納入本市計劃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氣、供熱、環境保護、污水管道和處理城市河湖、電力、郵政、電信等城市市政建設工程的房屋拆遷,拆遷補償價格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範圍內屆時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確定;


城區和近郊區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價,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場供應價格確定;遠郊區、縣的經濟適用住房均價,由區、縣政府根據本地經濟適用住房的市場供應價格確定。


拆遷補償係數一般爲0.7,本市近郊區和遠郊、縣的房屋拆遷,當地區、縣政府可以根據拆遷項目實際情況降低拆遷補償係數;按市政府有關檔案規定經認定的特困戶的房屋拆遷,當地區、縣政府可以決定增加拆遷補償係數0.1至0.2。


根據前款規定計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遷補貼面積仍不足15平方米的,並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計算拆遷補貼面積:


在拆遷範圍外別無正式住房;在拆遷範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並且長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


不屬於拆遷公告發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內透過辦理房屋租賃分戶、析產、交換、贈與等手續新增的戶;


不屬於原農民宅基地上房屋。


2、拆除原劃撥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補償款中不含土地出讓金。具體標準參照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有關規定執行。


3、拆遷人以回遷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劃撥土地上自行開發建設或者作爲出地方與有關單位聯建、合建項目中分成的房屋補償被拆遷人的,補償房屋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管理。


4、拆遷人提供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補辦建設立項、規劃、用地等手續後,方可用於拆遷補償。


5、拆除住宅樓房,其廚房、衛生間齊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給予補償。拆除有廚房而衛生間公用或者有衛生間而廚房公用的住宅樓房,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攤的公用衛生間或者公用廚房的建築面積後,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給予補償。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廚房、衛生間等由兩戶以上合用的,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其原建築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單獨使用的房間的建築面積加上其分攤的該套房屋合用的附屬建築面積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