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

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的範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將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內容解釋是什麼?本條文是對於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保護問題進行的規定,也就是描述瞭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未按照規定支付工資,那麼勞動者是可以去法院進行申訴的起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規定,叫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工資以及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