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爲終局裁決

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爲終局裁決
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爲終局裁決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確認勞動關係的勞動仲裁並不屬於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裁決書並不是作出之日起生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