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在刑法中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在刑法中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在刑法中的規定是怎樣的
1、犯罪主體是對發生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應該預見到自己在大型羣衆性活動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爲,可能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從而造成危害結果發生;

3、犯罪客體是公衆活動場所的公共安全

4、客觀方面是在舉辦大型的羣體性活動中,違反在公共場所的羣體性活動中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沒有履行相關的注意、管理等義務,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這就是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構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