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協議傳真的效力如何認定

民法典規定協議傳真的效力如何認定
民法典規定協議傳真的效力如何認定
1、透過傳真方式訂立的協議受法律保護和認可,傳真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傳真件協議屬於書面協議,只要不違反《民法典》關於無效協議的相關規定,協議就是有效的。因此,透過傳真方式訂立的協議受法律保護和認可,傳真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2、書面形式包括傳真形式,傳真件本質是數據電文的客觀表現,透過其所載明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符合書證的特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