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財產罪立案標準

破壞財產罪立案標準
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標準
 [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如需幫助可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