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房屋拆遷調換補償

吉安房屋拆遷調換補償
徵地房屋拆遷調查

13、調查條件、主體、範圍


徵地公告後,拆遷人應持徵(用)地批准檔案通知徵(用)地所在區的拆遷實施單位,在簽訂《拆遷事務辦理協議》前,對徵(用)地範圍內各類房屋情況進行拆遷調查登記,依據《辦法》和本細則規定測算有關費用。拆遷人也可以同時參與調查。


14、調查主要內容


拆遷調查內容主要爲所涉房屋及相關情況,包括4項:①住宅房屋戶數、建築面積及房屋性質的調查明細表;②非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宗數的調查明細表;③特殊行業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設備調查明細表;④違章戶數、建築面積的調查明細表等。


15、被拆遷人權利和義務


在徵(用)地範圍內所涉合法房屋,被拆遷人均有權進行拆遷登記,依據《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獲得拆遷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應當配合拆遷實施單位進行調查登記。被拆遷人阻撓拆遷調查登記,拒不提供有效權證,故意隱匿有效權證,造成調查登記不實、費用測算誤差、補償金額漏項的,由被拆遷人自行承擔責任。


五、拆遷費用審覈


16、拆遷費用報審


依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拆遷實施單位應對拆遷總費用進行測算,並在徵求拆遷人意見後,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審覈,對徵用集體土地(含撤組剩餘國有土地)上的所涉房屋,拆遷實施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住宅房屋戶數、建築面積及房屋性質的調查明細表,及對該部分補償費用的測算表;


(2)非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宗數的調查明細表,及對該部分補償費用的測算表;


(3)特殊行業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設備的補償調查明細表,及對該部分補償費用的測算表;


(4)違章戶數、建築面積的調查明細表,及拆違計劃;


(5)拆遷工作經費、拆遷獎勵費用、拆遷包乾服務費用;


(6)處理拆遷中不可預見事務的費用;


(7)拆遷人對調查情況和費用測算的意見。


17、拆遷費用審覈


拆遷費用測算未經審覈的,不得簽訂《拆遷事務辦理協議》,不予辦理批准拆遷手續。拆遷費用審覈包括以下方面:


(1)對拆遷實施單位報送的各類調查明細表所載內容進行內業檢查,對費用測算表所載各項測算進行復核;


(2)組織對拆遷實施單位報送的各類房屋建築面積、戶數等情況進行實地抽查;


(3)內業複覈、實地抽查中發現誤差或不實的,可以責令拆遷實施單位重新測算;


(4)聽取拆遷人對拆遷實施單位調查情況和費用測算的意見;


(5)出具審覈意見書。市級以上重大項目拆遷的審覈意見書,可抄報市政府。


六、拆遷事務辦理協議


18、拆遷費用結算方式


依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拆遷事務辦理協議》簽訂前,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對拆遷總費用進行測算,同時應當明確拆遷費用結算方式,原則上採用拆遷費用總額包乾方式,個別項目也可採用拆遷費用據實結算方式。


19、拆遷事務辦理責任


依照《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徵地房屋拆遷前,拆遷實施單位應與拆遷人簽訂《拆遷事務辦理協議》,該協議應當明確由拆遷實施單位承擔依法拆遷、補償安置、成本控制、拆遷穩定、按期拆遷等責任。


20、拆遷包乾服務費用


拆遷實施單位的拆遷包乾服務費用,由拆遷人按市物價局規定的標準支付。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的管理費用從拆遷包乾服務費用中支出,由拆遷實施單位在申請拆遷批准時繳納,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另行制定。


21、拆遷事務辦理協議格式


《拆遷事務辦理協議》格式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統一印製。


七、拆遷申請與批准


22、拆遷申請


依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徵地房屋拆遷實施前,由拆遷實施單位向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拆遷批准。


23、跨區項目申請


跨區的拆遷項目,應由所跨各區分別申請拆遷批准手續並組織實施。


24、跨線房屋拆遷申請


拆遷應當在經批准的徵(用)地範圍內實施,但是徵(用)地範圍外的房屋與拆遷範圍內的房屋不可分割時,拆遷實施單位經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批准,可以把徵(用)地範圍外的該房屋劃入拆遷範圍,按規定進行補償,被拆遷人應當服從。


25、兼有徵地房屋拆遷和城市房屋拆遷情形申請


項目拆遷範圍內,涉及國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遷的,拆遷人應按有關規定到市房產管理局申辦拆遷許可等相關手續。


26、拆遷方案審覈內容


依照《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徵地房屋拆遷實施前,拆遷實施單位應將徵地房屋拆遷方案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審覈。拆遷方案審覈內容包括:


(1)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必須的批准檔案和圖件;


(2)拆遷範圍,拆遷期限;


(3)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基本情況;


(4)拆遷方式,政策依據,補償標準;


(5)拆遷安置房落實情況,包括拆遷安置房供應地點、交付時間、基準價格、房屋套數和基本套型等;


(6)其他應當在拆遷方案中明確的內容。


27、批准通知書印製


批准通知書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統一印製,內容主要包括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項目名稱、徵(用)地批文、拆遷範圍、拆遷期限、適用政策、簽發單位、簽發時間等。


八、對住宅房屋補償面積的認定


28、兩證不一致的認定


依照《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拆遷補償以兩證所載的合法房屋建築面積爲測算依據,對於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持有的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含撤組剩餘國有土地使用證,下同)與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下同)不一致的,以房屋產權證爲準,確認合法房屋建築面積,但在計算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時,認可的最大面積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29、只有一證的認定


只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只有房屋產權證的,以現有的權證作爲依據確認合法房屋建築面積,但在計算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時,認可的最大面積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30、沒有兩證的處理


凡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不具備的,屬於違法建築,不予補償。對住房特別困難的被拆遷人,符合所在區有關條件的,經區政府出具認定和同意申購拆遷安置房意見書後,可以申購拆遷安置房。


九、對同一戶籍家庭人口的認定


31、不計入人員的認定


依照《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戶籍家庭人口爲徵地公告前戶口實際存續、實際居住並在他處無住房的人員,被拆遷人員家庭成員中屬於下列情列之一的,均不得計入人口基數:


(1)不實際居住的空掛戶口;


(2)雖戶口實際存續,但系寄居、寄養、寄讀的;


(3)戶口實際存續、實際居住,但屬於徵地公告後,不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違規遷入的人員;


(4)徵地公告前戶口實際存續、實際居住,但在他處已有住房的人員。


32、計入人員的認定


被拆遷人家庭成員中雖無常住戶口,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人口基數:


(1)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符合規定的現役士兵;


(2)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各類在校學生;


(3)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勞動教養、監獄服刑人員;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計入的其他人員。


十、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33、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


依照《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拆遷實施單位應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包括房屋座落、拆遷面積、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等內容。


住宅房屋被拆遷人申購拆遷安置房的,協議還應當包括拆遷安置房地點、交付時間、供應價格、基本套型、申購方法、申購套型、付款方式、差價及結算方式等內容。


實行統拆統建的,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包括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的建設地點、交付時間、供應價格、安置套型、費用結算、搬遷要求、違約責任、糾紛處理等內容。


34、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份數


該協議一式四份,當事雙方各執一份,其餘兩份一份用於被拆遷人向拆遷安置房管理部門申購拆遷安置房(實行統拆統建的,用於備案),另一份由拆遷實施單位向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報結時使用。


35、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印製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格式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統一印製。


十一、非住宅房屋拆遷


36、非住宅房屋沒有兩證的


未依法辦理用地與建設手續的非住宅房屋,一律按違章建築處理。


37、具有區域功能性的非住宅房屋拆遷


依照《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拆遷具有區域功能性非住宅房屋,其拆遷補償款按寧價房〔2004〕61號、寧國土資〔2004〕92號文(以下簡稱《標準》)表4—3規定標準的1.5倍計算,其他補償費用仍按《標準》執行。


對於南京當地的羣衆來說,瞭解相關的規定有利於自己徵地補償款的索要,因此對於此類問題,關鍵就是了解自己處在哪些補償範圍內,只要範圍確定了,相關的補償就會依據有關條例發放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