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構—監事會

監督機構—監事會
監督機構—監事會
1、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以及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法定必設和常設機構。監事會是股份公司的常設監督機構。
2、監事會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股東大會執行監督職能。
3、監事會作爲股份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其主要職權是: 監督檢查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 監督檢查公司董事會和經理等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要求公司董事和經理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執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