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擔保人

集資詐騙擔保人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爲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稅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爲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爲世界各國的共識。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集資詐騙擔保人的責任



  
1、擔保人的定義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裏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裏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爲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2、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

在一個非法集資案件中,由於擔保人的存在,使得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成爲各方關注的焦點。加之此類案件的一個通性是,債務人(即非法集資行爲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於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本金和利息且差額巨大而最終案發,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待刑事追訴,導致債權人與擔保人相互角力。此時,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就成爲案件的焦點問題。

一直以來有觀點認爲,非法集資行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時,擔保合同應認定爲有效;構成集資詐騙罪時,應認定爲無效。此觀點也得到了一些學者、法官的支援。在非法集資案件中,擔保合同效力的具體認定,在實務上與刑事程序所確定的罪名密切相關。因此,律師在此類案件中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進行的法律思考便不僅僅只限於民事領域,其提供法律服務的範圍應當延展至刑事、民事兩個程序。這對於律師服務的效果,當事人權益的保護都至關重要。

因爲債權人、擔保人的利益訴求往往與民事利益關係密切,卻對刑事程序的罪與刑關切不足,雙方具體的爭議需要法院裁判解決。因此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對於非法集資類案件,通常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偵查終結,而人民檢察院也以此罪名審查起訴。

如果當事人不能提出有效的質疑,一審若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定案,被告人面對罪輕的判決自然不願上訴,於是案件進入到民事程序,此時當事人很難提起再審申請改變既定的罪名。由此可見,在刑事一審之初,律師或者當事人能夠向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提出恰當的理由,控訴犯罪或者爲被告人辯解,對於案件事實的查明,最終公平合理地解決民事糾紛意義極其重大。

涉案之初,公安機關出於偵查的時限以及取證難度考慮,通常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立案偵查,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爲到時若發現有集資詐騙嫌疑,還可改變涉案罪名延長偵查期限。但正因爲這樣的司法慣例,律師以及當事人應當果斷及時蒐集相應據、提出合適的控告,在刑事程序就將案件事實查清,可大大降低案件處理的風險,提高律師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如上所述,在集資詐騙罪中,擔保人作爲當事人之一,應當承擔起應該應負的責任,按照法律規定受到民事責任的追究,予以賠款甚至受到刑法處罰。這是爲了維護社會主義金融秩序,也是爲了公民的經濟安全。以上就是本文對於集資詐騙擔保人怎麼辦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