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與寄養

收養與寄養
寄養,收養兒童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符合此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到當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登記,辦理正式收養手續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