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收養兒童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符合此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到當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登記,辦理正式收養手續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