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被收養
根據《收養法》(修正案)第4條規定,自然人作爲被收養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是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法律確定被收養人年齡的上限,是爲了穩定所建立的收養關係。不滿14週歲的兒童,本身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需要他人的撫育,也容易與收養人建立親密的父母子女感情,所以,被收養人首先必須是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二)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撫養
被收養人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撫養,才需要他人收養。這些人包括: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生父母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經濟上、身體上、精神上無力撫養子女的,這些子女才能成爲被收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