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款協議與欠條區別

還款協議與欠條區別

在借了對方錢的時候,就會涉及到還款,這個時候需要和對方簽訂還款協議的,民間的話一般籤的都是屬於借條或者是欠條,那麼這兩者之間有哪些差別呢?下面,爲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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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借條與還款協議的區別是什麼啊?

借款協議和借條的區別:
  借款協議同借據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二者都是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依據,借款協議、借據成立(存在),說明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的約定成立;並且,一般來說,在誠信原則指導下,債權債務關係也將實際成立和存在。但二者也存在着明顯的區別: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後,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據多用於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後,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即貸款方持有借據,證明貸款行爲肯定發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必然聯繫;但借據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生聯繫。
  二、 “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據,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並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因此,“持有”借據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不一樣的,另外還可能發生另一種不一樣的法律意義,見下點。
  三、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於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對於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間使用借據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並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以上內容即爲借條與還款協議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