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會計分錄

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會計分錄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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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會計分錄是怎樣做出來的呢?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1988]25號1988-12-12)第一條“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爲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中,如果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金額的,該等原材料金額可不併入“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金額;但前述檔案僅規定“原材料”金額按“購銷合同”計稅,並未規定加工單位自行提供的輔助材料亦可以作爲“購銷合同”計稅。故,受託方提供輔助材料的金額,應併入“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