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想變更撫養權

女方想變更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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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想變更撫養權是否可行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後原配偶是否再婚不是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條件。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孩子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透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如果是一方再婚,不等於孩子不能健康成長。只有在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情況出現,或者在經濟條件無法繼續撫養孩子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