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查封裁定書

續查封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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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查封裁定書

對於法院續查封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已於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