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起訴夫妻

債務糾紛起訴夫妻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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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起訴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是個人的,可查被告居民身份證、戶口薄或其他身份證明材料;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可查工商登記材料等來確定。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爲原、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請求的事項、訴訟標的必須明確、具體,不能模棱兩可,含糊不清。“事實理由”是指原告在起訴狀中寫明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理由或者糾紛發生的事實和理由,要求簡明扼要。)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本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