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夫妻共同債務糾紛

起訴夫妻共同債務糾紛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起訴確認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所謂的“一事”包括同一當事人、同一法律關係、同一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起訴確認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