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夫妻共同債務糾紛

民事上訴夫妻共同債務糾紛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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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糾紛

《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在發佈會上指出:這是從共同債務的形成角度,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其他的,比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這些形式所體現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