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糾紛

《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在發佈會上指出:這是從共同債務的形成角度,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其他的,比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這些形式所體現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

夫妻共同債務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