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用途變更解除

房屋租賃用途變更解除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爲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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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賃中房屋用途如何約定呢?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爲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爲。
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備條款,作爲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使用。
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指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體的使用用途,因爲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證房屋符合某一類用途的要求,對於房屋以外的因素無法保證,並且具體使用用途所要具備的房屋類用途以外的條件是針對使用者的。
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約定房屋的具體用途,那就可能會被認爲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承租方能按具體用途使用,會給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責任,甚至是巨大的損失,在實踐中就出現了因約定爲具體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損失的情況。
雖然租賃雙方直接約定具體用途的情況並不常見,但鑑於以上情況,我們仍有必要注意在這方面的宣傳,尤其是針對出租方,要求在簽訂合同時用途應與房產證明材料上一致,而不是寫具體用途,以維護自身利益。
如果雙方同意在合同上對具體用途作出約定,那麼也應在合同中註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