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諮詢一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是什麼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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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形式上講,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中進行的一種民事訴訟,那麼這種訴訟的性質到底是什麼呢?審判實踐中,由於對性質理解的不
一,產生了對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同的指導思想,不同的審判程序和結果。
1、認爲附帶民事訴訟性質上是一種捎帶進行的訴訟,在審理時精力集中在刑事訴訟上,對民事法律的運用,不能引起足夠的重視。表現在合併審理的庭審程序中,忽略民事部分應有的法庭調查、辯論和當事人最後陳述,相應證據的舉證、質證和認證也不規範,判決說理過分簡化。不適當地限制,有的是忽視了當事人的範圍,如刑事被告人在僱傭活動中犯罪,僱主沒有列爲民事被告人,未成年人犯罪,監護人沒有列爲民事被告人等等。隨意確定賠償數額,有的還沿用估堆的方法,使被害人的民事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關注和救濟。
2、割裂了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附帶關係。認爲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就是單純的民事訴訟,使民事部分的審理過於複雜化,在審判中難以解決爭議,又影響了刑事訴訟正常及時進行,不能體現合併審理的便利原則和效率原則。我們認爲,附帶民事訴訟是附帶於刑事訴訟中進行的一種特殊的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