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管轄權異議仲裁法規定

駁回管轄權異議仲裁法規定
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範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