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取失業金有沒有時間限制?
領取失業金有時間限制,跟當事人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有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
《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停止發失業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失業保險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強制性。
失業保險由國家透過頒佈有關法律,對失業保險的適用範圍、資金來源、待遇標準、資格條件、管理機構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做出規定,以國家法律和行政的強制力保證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
2、互濟性。
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繳在大範圍內進行,國家透過立法,規定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承擔風險,能夠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只是失業的少數人,體現了勞動者之間的互濟性。
3、社會性。
失業保險的建立,目的是保障整個社會的勞動者在遭受失業風險的情況下能夠維持基本的生活需要,以促進勞動力資源優化配置和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式。
4、福利性。
失業保險屬於國家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種制度,它有利於勞動者在喪失收入的情況下,獲得基本的物質幫助和再就業幫助。
領失業金的時間跟當事人失業之前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有關,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最低滿一年以上並滿足其他條件的才能領取失業金,辦理了失業登記後,社保行政主管部門會給當事人介紹工作,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介紹的工作,社保部門也會停發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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