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領取時間有限制嗎

每個用人單位都會給自己的勞動者購買五險一金,其中有一險就是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的購買有利於勞動者失業以後得到一定的補償,那麼失業保險領取時間有限制嗎,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這個問題吧。

失業保險領取時間有限制嗎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是受時間限制的,根據失業人士所處的單位和本人繳費的時間長久,可以分成三個檔次: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中關於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爲12個月的規定,不能理解爲繳費時間達到上述要求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在具體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檔次內,根據失業人員繳費時間的長短,相應拉開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差距。例如,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2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2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至於具體檔次如何劃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享受期限18個月和24個月的規定,也可以照此劃分具體檔次。

由於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的情況不盡相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存在一定差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失業保險條例》中把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繳費年限劃分得太細,在具體執行中很難操作。正是基於這一考慮,《失業保險條例》沒有將享受待遇的期限與繳費年限劃分得很細,而只是確定一個大的原則。

《失業保險條例》將1993年《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的按失業人員失業前連續工作時間計算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的規定,改爲按失業人員失業前的累計繳費時間計算享受期限。

在實際生活中失業保險的領取都是根據當地的情況所決定的,所以大家在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如果大家還想進一步瞭解有關於失業保險的其他方面,歡迎你們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