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用戶服務合同範文

精品用戶服務合同範文

精品用戶服務合同範文
甲方(即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即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甲方與乙方的共同協商,在遵循《合同法》的基礎上,就甲方將發往全國各地的貨物交給乙方承運事項制定如下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發往全國各地的貨物交給乙方承運;  
二、甲方將貨物交給乙方承運時,須提供貨物運輸途中所需要的所有合法手續,以及規範、安全的貨物包裝,並不得將國家違禁物品(含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夾帶貨品中,否則由此造成所有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甲方將貨物交給乙方承運時,須按貨物實際價值自行購買保險,或由乙方代爲辦理購買保險,否則由此產生貨損、貨丟,乙方不承擔全部責任;  
四、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出現包裝損壞、貨品損失等情況必須經收貨人、送貨司機(或者到達貨站經手人)共同簽字出具書面證明,必要時由收貨人扣押送貨車輛或扣除到貨應收運費等;如未有簽字證明,則乙方可拒絕賠償;  
五、如果出現貨物安全及時到達甲方指定地點而未能收取運費等應收費用,乙方可視情形扣押貨物並達到一個月期限後自行處理;  
六、貨物從承運之日起有效查詢日期和索賠期在____日內,過期乙方可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貨物承運價格以及到貨時間可由甲方與乙方根據實際情況加以協商確定,具體數量、金額、送貨事宜等以每次乙方提貨後所籤的由乙方提供的《貨物託運單》爲準,並以此作爲查詢、索賠、結算等實際操作的依據;  
八、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十、如有出現合同糾紛,在協商解決的基礎上按《合同法》處理;  十
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即時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甲方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  乙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乙方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服務合同 篇10  當事人:  姓名: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  居民身分證號碼:_________  坐月子中心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  營業執照編號:_________  相關人員:  產婦姓名:_________  與甲方的關係:_________  嬰兒姓名:_________  與甲方的關係:_________  嬰兒安排:_________(隨同產婦進住單獨託嬰)  緊急聯絡人姓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  與產婦或嬰兒關係:_________  本合同有關坐月子中心所提供之服務,經甲乙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後,以資共同遵守。本合同所稱坐月子中心,是指凡提供
第四條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務項目的提供者而言,並不以其名稱爲坐月子中心爲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依本合同條款的約定;本合同未約定者,依有關法律、法規或誠信原則確定。  甲、乙雙方的特別約定,其效力優於本格式合同條款。  
第二條 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合同時,應清楚載明預定進住坐月子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間,該預定日期之前後三週內,均屬有效期限。  合同實際生效日以進住坐月子中心當日爲準。  
第三條 乙方的建築物須符合建築法及消防法有關公共安全的相關規定,其設備應合乎產後護理機構的設定標準。  
第四條 乙方提供下列服務(內容及收費詳如附件):  
1.配備醫師或護理人員對產婦或嬰兒作健康狀況的評估。  
2.嬰兒居住的場所、哺乳、洗滌工作、奶粉或其他相關物品的提供。  
3.產婦居住的場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滌。  
4.產婦照護嬰兒的教導及健康恢復課程。  
5.書報雜誌的提供。  
第五條 本合同的預約定金爲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六條 爲顧及產婦及嬰兒的安全及休息,探視產婦時間爲每日上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下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探視嬰兒時間爲每日上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其餘時間非經產婦及乙方的同意;單獨託嬰的情形,非經甲乙雙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視。  
第七條 爲顧及產婦及嬰兒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許推銷人員進入向產婦推銷物品。  
第八條 乙方對產婦及嬰兒的照顧及安全管理事項,應善盡其義務。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嬰兒交給任何人帶走。甲方非產婦時,應徵得產婦的書面同意,如爲單獨託嬰的情形,則由甲方帶走。但依其情形顯示由甲方帶走有違背公序良俗之虞時,乙方應通知公安機關協助處理。產婦出院時,應將嬰兒一併辦理出院,如有延長託嬰的需要者,有關託嬰的內容及費用應另行約定。  
第九條 產婦或嬰兒發生急、重病或其他緊急事故時,乙方應即送醫治療,同時依其設備採取適當救護措施,並即通知緊急聯絡人。  
第十條 在
第二條
第二款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產婦或嬰兒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致使無法接受乙方的服務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將甲方繳交的預約定金全數退還。  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於
第二條
第二款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僅可沒收甲方繳交的預約定金,不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