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罪如何判刑

破壞生產罪如何判刑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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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生產經營罪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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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爲。

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全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國有的、集體的、個體的生產經營活動。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爲人在實施破壞生產經營行爲時具有泄私憤、報復他人等個人目的,且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