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關聯性規則是怎樣的
證據關聯性規則是證據規則體系的基礎,關聯性是證據可採性的前提,有大量的證據可採性規則圍繞證據關聯性而設計。相比之下,包括我國在內的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中難以找到證據關聯性的明確界定,司法中證據關聯性的評價也大多交給法官自由裁量。證據關聯性規則的實質,就在於爲自由心證加上某些必要的法律限制,以防範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