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迴避申請複議書

行政訴訟迴避申請複議書
申請稅務行政訴訟複議時效

(一)複議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其複議申請的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爲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或者國家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