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可不可以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可不可以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可不可以重新鑑定
1、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意見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鑑定人已經收取的鑑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對鑑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透過補正、補充鑑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重新鑑定的申請。
重新鑑定的,原鑑定意見不得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