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是怎樣的

烈士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是怎樣的
烈士一次性撫卹金發放標準是怎樣的
1、烈士一次性撫卹金髮放的具體標註如下:
《軍人撫卹優待條例(2004)》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卹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卹金。
2、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卹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 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3、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