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擔保的保證期間應該怎麼確定

保證擔保的保證期間應該怎麼確定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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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該怎麼確定


保證期間(包括起算點及期間長短)一般由保證合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予以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或不明確,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通常,前者稱爲約定保證期間,後者稱爲法定保證期間。根據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定保證期間的確定爲:

1、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所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約定的保證期間不明確的,如約定“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之類內容,保證期間爲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

如果主合同沒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間,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