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期間的保證書應該怎麼寫

一、判緩刑期間的保證書應該怎麼寫?

判緩刑期間的保證書應該怎麼寫

緩刑保證書的寫法沒有固定的格式,緩刑保證書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保證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某某市,報考察機關批准。並保證積極參加勞動,積極參加公益活動,做對社會有益的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不做任何違法犯罪的事。

二、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我國法律制度統一規定了緩刑考驗期內要遵守的相關規定,而且司法機關不會讓罪犯手寫保證書的,司法機關會出具書面的通知,告知當事人緩刑考驗期內要遵守的相關規定,然後讓罪犯在通知書上面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