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執行地變更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緩刑執行地變更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緩刑是指先行宣告定罪,但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即使被判緩刑,也是有專門的部門進行監督和矯正的,一般都是由所在地的社區來進行。那麼,緩刑可以變更執行地麼?緩刑執行地變更申請書又應該怎樣進行書寫呢?小編將會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緩刑可以變更執行地麼?

可以。被判緩刑申請的異地執行,但由於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可以申請回原籍執行。 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刑法》 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緩刑執行地變更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基本格式跟其他申請沒有太大的區別:主要說明變更居住地的原因即可。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居住地變更的證明材料(如房產證、購房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等),司法所將材料上交到縣司法局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審批,社區矯正機構將同變更地的司法局社區矯正機構進行銜接,對方同意你到變更地社會服刑、接受當地社區矯正機構監管後,然後將現居地的司法局會將你的緩刑執行檔案郵寄到變更地的司法局,然後將遷居審批情況反饋到司法所,最後司法所就會通知你在規定時限內到遷居地的司法局社區矯正報到、接受監管。《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經批准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以上,就是關於緩刑執行地變更申請書應該怎麼寫的全部解答。緩刑執行地是可以進行變更的,但是需要向有關部門提交緩刑執行地變更的申請書,申請書中要詳細寫明變更的時間,地址以及原因,只有審批合格後,纔可以正式變更執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