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法律條文有哪些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約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訂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一)僞造、塗改《房屋租賃證》的,註銷其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處以罰款;
(三)未徵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爲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