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會是什麼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會是什麼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會是什麼
(一)用人單位需要在勞動者入職時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既然約定了試用期,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應制定相應的考覈標準和錄用條件,該考覈標準和錄用條件要合法、明確、具體,可操作。
(二)用人單位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證明。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要對不符合錄用條件進行舉證。這是用人單位理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三)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在試用期內提出。不少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結束後隨意延長試用期,或者在試用期結束後才通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樣明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需要書面通知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要有已經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否則勞動者不認可解除的,勞動關係一直存在,試用期過完了之後,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的,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