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會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滿後工資會變化,試用期主要是考察勞動者對工作的適應情況,很多勞動者在試用期表現不合格會被辭退,那麼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呢?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爲您分析。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隨意爲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而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須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有合法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

要對“錄用條件”事先進行明確界定。錄用條件一定要合法、明確、具體,可操作。

首先,切忌出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錄用條件,如乙肝歧視,對女性設定婚育方面的條件。

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將錄用條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說符合崗位要求,就不能僅僅說符合崗位要求,而應該把崗位要求是什麼,怎麼衡量是否符合崗位要求固定下來。

第三,“錄用條件”應該是共性和個性的結合。所謂“共性”即大部分企業和崗位的員工都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比如誠實守信,在應聘的時候如實告知自己的與工作相關的資訊,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體狀況、工作經歷等等。所謂“個性”即每個企業、每個崗位或者職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學歷的要求,要求獲得相應證書,有的有技術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業招聘時對崗位職責的描述等等。“錄用條件”的共性可以透過規章制度進行明確。“錄用條件”的個性可以透過招聘公告、勞動合同等等和規章制度結合起來進行明確。

2、錄用說明書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簡單說來,就是要讓員工知道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就是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知道了本單位的錄用條件。那如何進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幾種:

(1)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

(2)勞動關係建立以前,透過發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其簽字確認;

(4)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3)規章制度中對錄用條件進行詳細約定,並將該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簽訂前進行公示。比如作爲勞動合同的附件。

3、不符合錄用條件須有證據證明

不錄用不能跟着感覺,得建立在公正、客觀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如果認爲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解除勞動合同的,有舉證義務。即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了勞動者,並根據錄用條件對勞動者進行了考覈;

以上就是勞動者在試用期不合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的條件,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者,需要有正當理由並且按照正當的程序來辦理。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試用期到底該是多久呢?我們的法律中是怎麼規定的呢?更多關於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請具體聯繫我們本站,我們將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