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沒有籤合同,業主怎麼辦

物業沒有籤合同,業主怎麼辦
物業沒有籤合同怎麼辦
一、業主未單獨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也是需要繳納物業管理費用的。

     二、現實生活中,不少小區業主存在困惑,自己並沒有和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卻爲何還要按月繳納物管費,時有爲此拒交物管費而引發訴訟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業主透過與物業公司訂立物業服務合同確立權利義務關係,但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場合,業主雖未直接簽署合同,仍應受開發商與物業公司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約束。

     三、所謂前期物業服務,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透過招投標或者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由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爲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四、雖然業主非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直接簽訂主體,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以此保障業主就相關權利義務的知情權。同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期限性,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五、現實中,開發商私自將物業服務交給關聯企業的現象比較普遍,爲保護業主權益,多地有出臺法律法規予以規範。以廣州爲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以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並書面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如開發商違反規定,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處以5萬元罰款,並在企業誠信檔案中記錄其違規行爲”。

     所以,在購買商品房時,應當注意瞭解開發商是否透過合法程序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一旦發現程序不合法,可依法向有權部門反映情況。而對於合法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沒有終止前,應當按時支付相應的物業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