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責任國際法

損害賠償責任國際法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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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際法的分類


廣義的知識產權分類也就是根據國際法的分類,主要是根據WIPO《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根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規定,知識產權可以分爲如下8類: (1)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 (2)關於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 (3)關於人們在一切領域中發明的權利。 (4)關於科學發現的權利。 (5)關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 (6)關於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和標記權利。 (7)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 (8)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裏一切其他來自智力活動的權利。 由於發現本身不能在工農業生產中直接應用,即不具有財產性質,許多國家不把它作爲知識產權的對象,只是民事權利關係對象,承認和保護其發現者的人身權和獲得物質與精神獎勵的權利,迄今爲止,世界所有國家與條約都不承認科學發現的知識客體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