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責任追究

國家賠償責任追究
國家賠償追究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你好,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追究責任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進行追償,一種是追究當事人責任。在國家賠償法中,追償權具有雙重含義:一方面,追償權是一種權利。即: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受害人的損害後,可以要求該公務員償還所賠金額的權利;另一方面,追償權又是一種制度,也稱追償制度。具體可以理解爲: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受害人的損害後,可以要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償還賠償金額的制度。《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 (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伺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也同時體現國家賠償法對國家工作人員追償權和懲戒權的規定,懲戒權是指既要懲罰,也要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