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如何追責個人責任

一、國家賠償如何追責個人責任

國家賠償如何追責個人責任

但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於執行職務過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實施了特定行爲如貪污受賄,徇私,枉法裁判行爲的,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同時,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者是追償制度,後者則是追責制度。

二、國家賠償的特徵

國家賠償時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存在過錯等原因行使職權的行爲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的責任,與其他形式的賠償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徵:

1、國家承擔責任,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支付賠償費用,由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具體賠償義務,實施侵權行爲的公務人員並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履行賠償義務。國家是抽象主體,不可能履行具體的賠償義務,一般由具體的國家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因此,形成了“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的特殊形式。不過,不能由此把國家賠償等同於機關賠償責任。

2、賠償範圍有限。是一種有限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國家賠償的範圍,也明確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情形。

3、賠償方式和標準法定化。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輔助方式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標準因侵犯的對象和程度的不同而變化,且賠償數額有最高限制。

4、賠償程序多元化。國家賠償的另一顯著特點是賠償程序多元化,不僅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適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樣是行政賠償,受害人可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還可以單獨提出。

只要是國家機關單位或者是機關單位人員,觸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那麼會由國家進行出面賠償,國家賠償完畢之後,也會對過失人進行處罰,情節不嚴重的,一般就是以教育爲主處罰爲輔,情節嚴重的會根據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