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強制執行財產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對強制執行財產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對強制執行財產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1、是我國離婚中的一種,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自願離異,並同時就離婚所涉及的後果達成一致協議,經有關部門認可而解除婚姻關係的離婚方式,它並不要求夫妻感情已破裂。協議離婚的雙方應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爲,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在我國,能夠作爲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離婚協議書是離婚的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一種合意,不是一種司法文書,不屬於上述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司法文書,因此,不能就離婚協議書的財產內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