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受讓人確認租賃合同無效

拍賣受讓人確認租賃合同無效
受讓人受讓租賃物後負擔哪些義務

①保持租賃物使用狀態的義務。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在於將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且並非僅以消極的不妨害承租人使用收益辦條件,而須在租賃期限內積極地使承租人使用收益。


由於受讓人繼承了出租人的地位,在租賃關係存續中,若租賃物出現損害或瑕疵致妨害承租人使用收益時,受讓人便負有保持租賃物合於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義務。


②維修義務。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遭到毀損,爲保持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狀態,在維修有必要和可能情況下,受讓人應當予以維修。


③妨害除去的義務。與維修義務基於同一事由,爲保持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在租賃物出現妨害或有妨害預兆時,受讓人須盡力除去或防止其發生。


④瑕疵擔保的義務。租賃合同爲有償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爲目的,使出租方負瑕疵擔保責任能有效促成此目的的實現,也是租賃權物權化的一個表現。


⑤履行原租賃合同所訂的其它義務。買賣不破租賃在法律上使受讓人強行承受出租人的地位,受讓人須履行原出租人與承租人所訂立的租賃合同,例如關於原租賃合同之租期的有無和長短,依原約定,受讓人無單方面變更的權利。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適用後,不動產的新出租人,即買受人不得在原租賃合同的基礎上增加租金、不得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屆滿之前提前收回出租物,但是如果是不動產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不繳納租金、未經新出租人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他人等的,出租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