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和解範圍

行政複議和解範圍
適用於行政複議和解的範圍是什麼?
政複議和解制度的適用條件是:(一)和解事項限於具體行政行爲的合理性問題;(二)行政複議當事人自願和解;(三)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四)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簽署並向行政複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