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麼規定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的解釋

該怎麼規定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的解釋
該怎麼規定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的解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家祕密的管理制度。

一切國家祕密都關係到國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而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直接破壞了國家對國家祕密的管理制度,嚴重威脅到國家的安全與人民的利益,因此刑法對此嚴加禁止。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祕密。

按其重要性程度,國家祕密被分爲絕密、機密和祕密三個等級,只要行爲人非法獲取三種國家祕密中任一種祕密,都足以構成本罪。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祕密。

行爲人只要實施上述三種行爲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但對既竊取,又刺探、收買國家祕密的,也只能以本罪一罪論處。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已滿16週歲並具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