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其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由支付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其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由支付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其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由支付
用人單位依照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對於參保和未參保職工的所負責任是一樣的,只不過責任承擔的方式不同,用人單位如果未承擔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責任,就要承擔受傷職工工傷待遇的全部責任,同時保證參保和未參保職工在發生工傷時,享有工傷待遇的標準一致。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